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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局租用服务条款细则
用户方权利、义务
用户方拥有对其企业邮局用户管理的权利;并自行负责对邮箱用户的管理,如:增加(删减)用户、分配空间、设置用户密码等管理行为;
用户方需自行支付接入互联网的电话线路占用费用、网络服务费用或其它与接入互联网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费用;
用户有依据相应费用标准向中国网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用户方在获得企业邮局帐号、密码后,应该对使用自己的帐号的行为负责,对自己帐号及密码的安全性负责;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帐号情况,应立即通告中国网通企业客户服务中心,以寻求帮助;
用户方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同时保证所传输的内容、程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含有损害公共利益及对个人有侮辱、诽谤等情形;
未经接收信件人的允许,用户方不能利用中国网通提供的电子邮件产品作连锁邮件、外发服务器、分发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或分发任何商业、非商业电子邮件。)等。
中国网通权利、义务
中国网通通过经销商方或自行向用户方提供以用户方指定域名为后缀的企业邮局服务;服务开通后向用户方提供有关企业邮局客户端的管理权限、 WEB
管理界面应用、相应的使用说明,并保证用户方企业邮箱正常收发;
中国网通不会擅自查看、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方的邮件内容,除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用户方的企业信箱发布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网通有权随时终止用户方的企业邮局服务;
中国网通在用户方未提供详尽信息资料或资料不准确时,有保留中止用户方使用企业邮局的权利;
在系统维护、升级时, 中国网通会提前通过企业邮件管理员邮箱等方式通知用户方。在此期间发生的企业邮局暂停现象应属正常情况;
如因用户方付款问题或用户方从事本服务条款细则禁止的及其他法律和社会公德所不允许的活动时,
中国网通有权终止用户方企业邮局的运行,并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用户方数据丢失等责任;
中国网通有权在用户方超标准应用企业邮件时,随时先行中止其服务,并追究由此产生的各类损失。
经销商方权利、义务
经销商有权收取用户方购买服务产品的费用,有义务出据相应服务发票、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及服务,并必须在用户方的款项到达经销商方帐户后一个工作日内为用户方开通企业邮局服务;
经销商方有义务及时向用户方通知与本服务条款细则涉及服务有关的任何中国网通的变化及 中国网通其他需要与用户方通知的内容;
经销商方有义务对用户方的服务信息、用户资料等进行保密,由于经销商方此类原因为用户方、中国网通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义务。
经销商方不得向用户方推荐、引导、提供中国网通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否则经销商方须向中国网通承担赔偿责任并终止合作关系;经销商方不得向用户方强行推销与本协议无关的产品或服务,否则由此造成的用户方投诉或流失经销商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经销商方与用户方形成的与中国网通承诺的法律责任无关的其他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基于本服务条款涉及的内容,均与中国网通无关,中国网通不承担连带或直接责任;
经销商方有义务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将用户方需求通知中国网通执行,而产生的相应损失的责任;
由于经销商方与中国网通之间的商务问题原因而影响到用户方服务与利益时,由于经销商方责任造成的由经销商方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服务条款细则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服务条款细则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 守约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 违约方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由于
中国网通的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等原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用户方企业邮局不能正常工作,由中国网通按故障时间的时长向用户方进行服务补偿;因中国网通原因给用户方造成的损失,中国网通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服务条款细则中用户方向
中国网通所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由于用户方的原因致使中国网通受到第三方的处罚或索赔的,或者由于用户方发送垃圾邮件等原因致使 中国网通服务器遭到损失或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网通有权向用户方要求赔偿。
如果各方在服务条款细则期限届满后未能再达成新服务条款细则,本服务条款细则则宣告终止。中国网通届时将关闭用户方的企业邮局,并删除相应内容;
中国网通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有时需要暂时中断服务,或者由于 Internet
上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用户方应用速度下降,用户方认同此现象属正常情况,不属中国网通违约;
用户方利用中国网通提供的服务若出现如下问题,致使被第三方投诉或被中国网通发现的,中国网通有权中止对用户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待用户方做出合理解释并采取有效措施后再恢复服务,该中止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
用户方的系统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有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 而擅自发送的邮件)的行为;
邮件系统中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等的。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 是指本服务条款细则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服务条款细则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争议的解决
如各方就本服务条款细则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本服务条款细则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附件
如有未尽事宜,可用合同附件说明,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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